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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案例
漫谈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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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具有工程检测、工程质量鉴定能力或具有其他相应资质的单位,是否均可从事鉴定工作?
参考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选择,政府管理部门通常采取择优原则,依据各家机构的历年业绩、社会影响、业务水平等要素综合衡量。
在诉讼、仲裁案件中,法院、仲裁院预先编制鉴定机构入围条件并进行公示,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依据历年业绩、社会影响、业务水平等要素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申报机构入选鉴定机构库。当具体案件需要启动鉴定程序时,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入库机构名单中协商选择或公开摇号选定的方式,公平选取鉴定机构。同时,法院、仲裁院还一并设定了禁止性的负面条件,一旦鉴定机构触发负面条件,将被限定一定时间段的停业,情节较为严重的将在司法鉴定机构库中予以除名。
2:双方共同选定的具有设计资质的机构,但无司法鉴定资质,该机构所出具的设计方案是否有效?
参考意见:实践中,前述所提及的设计方案一般视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932号提及的观点指出:关于鉴定资质问题,由于案件涉及到案涉工程的加固整改费用问题,而上海宝钢廿冶设计研究院重庆城华建筑设计分院(以下简称城华设计分院)系双方协商选定进行质量问题加固设计的机构,即使城华设计分院无司法鉴定资质,但由于其具备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对案涉专业问题有能力发表专业意见,且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因此,城华设计分院关于案涉工程的加固设计方案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渝万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3:鉴定报告中“质量缺陷客观存在”的最终描述是否要归结到工程质量概念、内涵、特性上?例如:判断某施工材料、分项工程是否与施工图纸相符?是否符合施工规范、验收规范?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是否符合工程质量特性,包括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耐久性等?
参考意见:评判某一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鉴定机构可以通过对其中典型项目或参数进行相关检测工作,这些项目、参数可包括材料性能、构件布置、施工工艺等。然后,通过对数据分析汇总,综合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至于需要符合设计要求、规范要求还是合同约定要求,需要具体结合委托鉴定的具体申请事项。
至于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耐久性之类的,都有具体的规范或标准要求。例如:如果要申请进行工程质量的安全性鉴定,那就是要根据可靠性鉴定标准的要求,在系统的检测鉴定后,给出安全性等级,而不是简单给出是否符合安全性这样的结论。
4:阶段性验收文件是否可以证明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已经合格?
参考意见:首先,阶段性验收,通常是指工程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依据相关规范或合同约定,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的过程。
而阶段性验收从不同角度来看,定义较为宽泛。在实际工程中,除了最后的竣工验收以外,其他验收都可以认为是某个阶段性的验收。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所规定的验收要求,形成验收记录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签署,可认为是各方对某一阶段工程情况进行的验收成果。如果没有其他异议,单从形式和内容上来看,一般可以被认为是有效证明工程质量的文件。
5: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九类三级案由,哪类案由的案件可能存在工程质量争议?
参考意见:目前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项目,大多集中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获支持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所以在类案由的纠纷中也可能涉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问题。
6:在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中,是否有明确的工程质量耐用年限方面的规定?
参考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特性中的耐用年限,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的使用年限。建筑工程中各部分的使用年限通常在设计阶段、维修阶段都会予以考虑。比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对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系在维修阶段对耐用性所做的规定。
信息来源于大连国际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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